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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的,供货方构成违约,购货方可以退还货物,并且要求供货方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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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需要尽快起诉。
合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的,供货方构成违约,购货方可以退还货物,并且要求供货方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供货合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验收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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