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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上市同类营业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2021-11-27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和企业相同的业务,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 公司的经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五、非法经营类似经营案件(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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