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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在违约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民法典...
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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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太高,可以要求适当调整。根据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调整标准以及调整范围,则可参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来认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实践中经常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
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些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利息的概念认识不清,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区别,导致实践中其诉讼请求往往被法院驳回。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是一回事。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欠款利息,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有合同约定,而主张欠款利息,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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