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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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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前,应当提前三日进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应当根据民事案件的情况确定开庭时间,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候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需要对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告,让其他人参与旁听。
1,通常法院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放的时间、地点。在法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后,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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