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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2、...
刑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公安机关立案,是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进行的,不是根据时间长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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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符合条件即立案,不存在多长时间的说法。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至于多长时间抓人,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实际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立案后,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既可以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了,如果公安机关履行职务有不作为的情况,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映,其他不作为情况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反映。
刑事案件报案受理后立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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