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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己调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指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的事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调查事件中返回补充调查的事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查所需的证据资料,本法第56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情况,可要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案,如需补办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办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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