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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和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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