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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不是指示交付,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拟制交付应当由第三人享有的请求权...
指示交付的时间点怎么确定? 1、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合同签订时合同即生效,但是物权并未发生转移,因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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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及“第三人”的范围。关于本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其逻辑上的前提是,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因此才有本条指示交付适用的余地。条文中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例如前例中根据租赁或者借用协议而占有自行车的乙,或者根据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协议等而占有动产的保管人、质权人等,都可以成为本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利用提单、仓单等证券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接受货物而签发提单或者仓单的承运人或者仓储保管人都可能成为本条中的“第三人”。除去这一类基于合同等关系而产生的能够对动产进行直接占有和控制的“第三人”外,还有一类“第三人”也在本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即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乙,买卖合同达成时甲不知该古董已被丙盗去,甲此时只能向乙转让他对于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而丙即是本条所指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物权成立的时间应该是以通知到第三人的时间为准的,但是,实际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当事人已经把物品交到了第三人的手中。被指示人在指示交付的过程当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最稳妥有效的交付方法当然是当面直接交付,所有的指示交付必须要有合法的凭证。
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存在交付所有权的合法的合同、存在合法的所有权转让事实。在对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认定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出现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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