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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年假计算方法: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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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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