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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用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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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有效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因此如果你放弃的话对你而言也不是很大的损失,如果不是明示的方式的话对于其他人来说这个权利状态是十分不稳定的,但是因为遗赠获得了这样的利益。到期没有表示的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其实也是要求你如果要接受遗赠的话要明确地告诉别人。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是对自己本身多拥有的权利的放弃,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默示的方式就可以了,就像物的抛弃要明示一样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原本你是没有这样的利益,就像射幸行为一样差不多。我个人认为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般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正当权利,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以确定权利的状态,则视为接受继承,而对于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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