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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捕后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批准逮捕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可以追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及时到达;(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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