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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而言,无任何坏处。签无固定不代表一辈子都必须在该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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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叫做乡产权房的房产。”在现阶段的政策下,小产权就是无产权。而无产权住房一旦产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会其因买卖行为无效而难以得到保障。所以,购买小产权房请慎重,因为购买小产权的交易行为本身就不合法,所以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4、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5、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的房产银行的不会放款的。 6、户口无法迁入。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双合同是开发商或者是买房的人为了避免政府的一些政策从而发展起来的另外一种合同,政府对那些价格比较高的楼房会提出限制介个的措施,这就会影响开发商的切实利益的,于是就拿出了双合同来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 一份就是政府的指导价格房子买卖时的合同,而另一方就是以装修、水电等为名义来补充并再次收费,签了双合同的房子要比其他房屋提交更多的首付和钱。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双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未来产生纠纷,购房者很难维权。 第一、首付款和还款压力必然增加; 第二、“双合同”对责任的认定和违约金的支付等方面将更加模糊,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譬如一旦延迟交楼或出现其他问题,赔偿的标准难界定;装修的质量只能在交付的时候发现,如果交付的时候没有质量问题,在以后的使用中出现问题的话,维权很难。 第三、如果地段上涨过快的话,开发商可能会主张合同无效,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人,这样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中外合资的貌似没有。 中外合作的倒是有一个: 财企[2008]159号 2008.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对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二、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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