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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卖手机号码犯法吗 对于倒卖手机号码是否违法,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高价倒卖手机号码,则涉嫌违反价格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从法律角度来说,手机号码是一种国家资源。如果发现手机号码长期不使用,营运商可以取消用户的使用权。另外,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高价出售手机号码的行为已涉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法律规定,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最高可罚20万元。 对于缺少监管力度和惩罚措施是炒号漫天要价的主要原因这一观点,律师认为,对于电信号码资源管理的政策早就有,但是炒号这么多年了一直存在也没人管。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对收取选号费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具体惩罚措施,因此主管部门也只能以“督促”方式进行整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如果是个人,一般是不允许查的。如果一定要查:参考以下方法。在只知道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有两种可以查到机主个人资料的方法: 第一是在联通公司内部工作的人员,他们的系统都是内部联网的,如果有权限,输入手机号码就可以查询,还可以看到通话详单等详细的信息,但是他们不会轻易对外提供的,要有合法、正当的理由; 第二种是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但是要有公安机关的相关授权查询的证明才可以,要加盖公章的,否则联通公司谢绝接待的。
1、平时在办理银行卡、网上注册、购买汽车等。骚扰电话很多是因为你在某个网站注册不小心泄漏了自己的号码,尤其是一些购物网站。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泄露信息。对策:不要随意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一些购物等网站。 2、随意填写街头问卷调查。经常在街上会碰到需要填写调查问卷的人,填到最后别人都会要求你留下联系方式。如果你留了正确号码,就该犯愁了,每天会接到很多不同人的来电。对策:填写街头问卷调查,不要随意填写真实手机号码。 3、快递包裹单。每次收到快递时,很多人都直接把印有姓名及电话的物流带直接扔掉,这也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出去的一种方式。对策:收到的包裹单一定要把个人信息涂抹掉再丢弃。 4、卖掉的旧手机。卖掉旧手机时我们会格式化手机,但其实删除数据通过一些技术是可以复原的。网友余先生在删除数据后将旧手机卖给手机贩子,没想到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恢复了手机里的信息,通过之前银行的验证短信或亲友的短信,发现了他的银行卡账号等信息,从网银中转走了10余万元钱。对策:卖掉旧手机前,使用专用软件清除手机数据。 5、除了以上方法,在手机安装一款安全软件很有必要,这些安全应用都具备帮助拦截各类骚扰功能。手机收到骚扰电话,手机会显示该号码已被万人标记过的“广告推销”,不用再为陌生骚扰来电多费口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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