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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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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偶尔发生口角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你用各种不堪入耳的粗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被侮辱的人觉得自己受到了羞辱,在内心造成了很大的创伤后自杀了,那么如何认定骂人的行为呢?骂人者不直接杀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骂人者在言辞上的谩骂,当众恶意地羞辱他们,构成侮辱。通常,如果行为人之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可以将自杀的结果视为严重的情节。所以,骂人者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在认定构成侮辱罪时,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侮辱罪通常被告知要处理的案件,即向法院起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体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体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3)》第9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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