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成功找到新的全职工作,则将无法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如果失业者有再次就业的意愿,应当及时前往当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提交已解除失业状态的书面申请,经相关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部分暂停发放(即原本应支付的失业保险金额将被保留),否则,新的就业单位可能无法协助其完成社会保险的正式参保程序,失业者本人也将承担因故意欺诈而领取不当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果你是指超过60天的仲裁期间没有仲裁的问题,那么只要对方一直处于未交失业保险的状态,都可以申请仲裁 2、一般领取失业保险是你失业后,及时到社保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后就可以领取了,请查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经济特区的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8人已浏览
10人已浏览
38人已浏览
3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