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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为: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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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判决。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1个月,1个月,.五个月:即:1 0.5=1、5个月的审查限制为1个月至少不超过1个月.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拘留;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三个月或三个月.5个月,延长2个月:1(1).5) 2=3(3、五、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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