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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办理手续和普通的公司注册一样,但是必须要在商标局有足够周转的规费预付款。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要取得商标代理权的,需要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经商标局批准后获得代理权。
首先要有国家工商局颁发知识产权类营业执照,然后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代理机构备案,备案成功后才可以申请数字证书。备案与申请数字证书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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