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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调解交通事故的依据如下:(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
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关于到底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合适,对方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的,适合和解吗?到底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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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 第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调解允许参加,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事项: (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二)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法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三)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1、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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