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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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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诈骗罪应当是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在没有具体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建立既遂的犯罪形式。这里的具体危害结果不仅包括实际损害结果,还包括实际危险结果。相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还必须有具体危害结果才能建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情节或金额的要求,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以法律规定对构成要件的表达作为判断行为犯或结果犯的过于肤浅的表现。刑法一般认为,招摇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的犯罪分子,二是对犯罪分分析,二是对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子的非法结果的非法利益。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欺诈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并非所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都能建立欺诈行为,从而进一步表明欺诈行为的建立必须有一定的危害结果。
一般3年以下量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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