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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
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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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公安、、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检查。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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