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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扣除。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在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
列入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有事实、有合同、有付息的合法凭据、用于本企业经营、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不属于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借贷双方是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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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确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金融机构或行业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限制。
不可以,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财政部XX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XX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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