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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
以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但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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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造成的损失具体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你的描述,你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其他公民的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如果因为你哥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达到了法定数额,构成犯罪,不达到的,也会受到行政处分。此外,是否构成犯罪与玩忽职守的程度也有很大关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法律中要求,故意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因而本罪只能有过失构成。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要求必须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那么才有可能按照玩忽职守罪来定罪论处。所以,并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就一定会认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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