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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官司诉讼费标准,根据国务院令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行政案件每件固定收费50或者100元。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分为三种情况: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寄有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法律对时效有特别规定:(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二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三年)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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