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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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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23条和第50条规定,营利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于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21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34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你们学校和老师们要求学生们不要去那些娱乐场所,以及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不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这是正确和合法的。鉴于经营者不予配合,你们应当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执法部门依法对此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进行处罚。当然,你们也应当向学生家长反映,要求家长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社会、学校、家庭形成一个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而不至于使他们误入歧途。
保安不合规的,公安处罚;没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公安也可以依法取缔。有证的,公安可以向文化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一、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第四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第五十二条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二、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因娱乐场所的有关硬件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娱乐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继续营业的;三、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 1、为妨碍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故意关停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3、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娱乐场所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四、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同时,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五)娱乐场所二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二次,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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