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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煤矿爆炸为煤矿公司无罪辩护的回答如下: 不一定,无罪辩护包括: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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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人梁晓明,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市某某商业服务中心职工。申请事项:一、重新委托对涛海波的伤情进行;二、申请就涛海波面部组织挫裂伤致牙缺失、牙松动的病历状况到博爱医院口腔专科进行调查核实,以证明涛海波的牙齿缺失不是本次殴打所致。事实与理由:一、事实经过2009年4月25日,申请人接到妹妹梁爱英的求救电话,说妹夫涛海波来威胁妹妹梁爱英要钱用,不给钱就要打人,并扬言杀人也敢杀,(由于涛海波有外遇之后对妻子梁爱英非常的粗暴,多次辱骂妻子,实施,并在今年的3月20日、4月23日两次殴打伤妻子梁爱英导致入桂林市一八一医院治疗),申请人为此去找涛海波论理,因被其挑衅,轻轻打了他一拳左眼上角的额头部位,涛海波旋即跑到附近发廊寻找凶器反击申请人,当申请人看到其拿到一个燃气灶上面的一个实心的铁圈准备袭击申请人,申请人就在其背后抱住,但其左手拿起铁圈子就往后敲过来,但没有打到申请人,却打到了自己。申请人为了防止被他用铁圈伤害到自己,就趁机敲击他的左手把铁圈震在地上,再把他放到在地上,这时申请人的嫂子来劝架拉开了双方,申请人就到旁边一个铺面坐下,等待警察来处理。后来干警来到现场,主动向干警承认案件经过,贵局事后也查明:2009年4月25日16时许,在七星路新新发廊门前人行道上将涛海波头部、眼部、腰部打伤。最后以市公(叠)决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申请人治安拘留五日。
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煤矿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费,如果经鉴定为伤残的,还可以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如果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还需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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