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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
工伤认定书丢了没有关系,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补原件,都有存档的。 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针对工伤认定书补办需多久而言,可以到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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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工伤职工直接去劳动部门说明情况,由劳动部门会出具协助调取材料的书证,到就诊医院重新开具相关的医疗证明即可!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认定书不得伪造。工伤认定书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工伤认定书属于国家机关文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的,应当依法追究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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