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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
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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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4)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一)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 (二)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1、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市同一地址的,由该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 2、男女双方户籍均为本市但属不同社区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说明情况,取消男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3、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由各自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4、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三)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以上就是收养子女独生子女证方面的规定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2、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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