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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以前签订的合同只要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公司已经注销了签的合同有效若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合同成立即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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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以前签订的合同只要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注销后劳动合同有效,只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可能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公章被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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