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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具有惩罚性,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对违反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3)目的不同。刑事...
离婚冷静期申请超过30天以后,不会自动离婚。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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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是否能超出要看这30天具体指的是哪个阶段的。如果指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内的30天,是可以超过的;如果指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的30天,那么一天都不能超过,在这30天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请假制度规定超过3天不请假缺勤算自动离职违法。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已经废止了自动离职一说,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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