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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理赔电动车驾驶证与快速理赔车主名字不一致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2022-04-28
甲方:肖晓亮,男,汉族, 1985年7月31日生,农民,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肖家村336号,系电动自行车车主。 乙方:宋可彬,男,汉族, 1967年11月20日生,农民,住莱州市郭家店镇马台石村305号,系鲁YS8770号小型客车驾驶人。 2008年6月17日14时30分许,甲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莱州市永安路由北向南行至永安路永安线23号线杆处,驶入路左与对行的乙方驾驶的鲁YS8770号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并致甲、乙双方不同程度人身受损。 2008年6月23日,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该事故做出认定:甲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乙方负事故次要责任(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602-1号)。 本次事故,各方损失如下: 甲方: 一、医疗费人民币2482元; 二、误工费2218元; 三、护理费67元; 四、交通费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6元; 六、电动车车损费、看车费576元。 (合计人民币:5399元) 乙方损失: 一、误工费10天136.6元; 二、交通费7元; 三、小型面包车车损费500元(更换前风挡玻璃、面包车前脸钣金修复); 四、小型面包车停车看管费200元、清障费240元。 (合计人民币:1083.6元) 另: 一、甲方住院期间乙方先行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00元; 二、乙方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 就上述事实,根据主次责任分成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车损费合计5399元的30%计人民币:1619.7元; 二、扣除乙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车辆看管费、清障费合计1083.6元的70%计:758.52元,以及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支付的人民币300元,乙方于2008年6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561.18元,并自愿再行赔偿甲方营养费438.82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 三、甲方后续治疗与乙方无关并放弃其他权利;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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