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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由下列内容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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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 1、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 2、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 3、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5、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6、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
破产财产的构成 (一)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出让。 (三)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 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构罪要件。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我家破产的程序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如果说企业或公司面临着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破产的,如果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那么将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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