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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还要定期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可以暂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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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仍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临时监外执行的可能性。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多为犯罪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若允许其临时监外执行,必然会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刑罚,即不被拘留而被放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罚,也不需要临时监外执行。具体必须有以下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至于罪犯所患的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执行机关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如果被判处有严重疾病的人道主义,就很难确定为自己的医疗条件。其目的是使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受到惩罚,使罪犯回到家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照顾婴儿。(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照顾自己,适用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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