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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去法院网站就可以查到的,输入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可,有任期的,不是一成不变。应该在组织建设那一栏吧。...
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是官位,是一个职位,审判员与检察员是同等岗位,只是在不同的机关,检察员检察委员属于检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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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穷尽原则 1、效力解释优先。即首先要与上位法进行比较,看是否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撤销或失效”。这是法制统一的要求,是处理审判规范冲突的法理规则,也为立法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2、穷尽一切解释方法,尽量使规章有效而且不矛盾,也就是“调和一致”。人民法院应运用一切必要的解释方法,特别是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尽最大努力求得字面上不一致或单纯文理解释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实质上一致的结论,以维护规章的安定性并以此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威,严防僭越行政权。 3、如果得出的结论大谬不经,或有违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地置行政管理相对人于不利地位,则“有必要选用其一”。 (二)行政机关承担解释的全部不利后果原则 国务院裁决甲规章有效乙规章无效,或者在解释中新创设了规则,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因在此之前依乙规章或“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普通法理即法律保留原则为一定行为而承担不利后果。
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从法理上讲,凡是能够涉及到当事人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人,只要是出现在案件当中的都应当回避,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如果案件在提交到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时,这名委员在案件的定性量刑上具有发言权,而又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而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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