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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组...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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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指定企业、收货人及代理人发现重大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二)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三)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四)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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