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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书面意见都包括什么内容?

2022-08-08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审理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调解和裁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书以及其他决定应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对外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裁决结论不应采纳的,应当召集办公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裁决结论不应采纳的,可以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结论仍不接受的,可以独立作出复议决定,但必须在复议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不同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承办工作人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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