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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从重处罚的。最低多少,需要结合全案案情和证据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量刑最轻可免除刑事处罚,也就是不用判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不过跟动手的人比起来,没动手的参与者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考虑从轻处罚,像是寻衅滋事的这种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不单纯的是根据动没动手来考虑的,自己当时就知道这种行为不对却明知故犯,怎么可能法律制度上就轻而易举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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