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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
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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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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