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
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和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三)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4)其他阻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出台之前,法院与实务界普遍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去判断某一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即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各国对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个案分析。通常而言,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纸质化的行业准则或自律公约;另一种是非纸质化的商业道德判断。就第一种而言比较好认定,“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就参考了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定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之具体内容。而第二种需要根据不同的竞争行为,类型化地个案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标志行为,即经营者使用虚假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使用与其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引起误解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解的虚假表达。 (3)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利用财产或者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贿赂,以回扣等他人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制搭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三种类型,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销售高质量、高价格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滥用行政权利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因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干预市场,妨碍合法的市场竞争;也是指在经营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的作用下,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传播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2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