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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婆疏忽导致小孩溺水死亡,若她存在过错的,她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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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会涉及三方的责任主体,一是死者本人,二是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一、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二、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一般会因为疏于管理及放任危险,存在一定过错。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的赔偿问题,根据《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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