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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根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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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是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停人直接与受害人和驾驶人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在和解过程中,受害人和加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对他们的影响和对刑事责任的意见,选择双方同意的方案来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受害者可以在精神和物质上获得双重补偿,而受害者可以赢得受害者理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事和解是刑事合同的典型形式。与私人的区别在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合法性。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案。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互相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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