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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交强险对于受损害方获得赔偿没有太大影响,购买了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未购买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一起在交强险责任...
没有购买交强险对于受损害方获得赔偿没有太大影响,购买了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未购买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一起在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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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方只有交强险不够赔的,不足的部分由过错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没买交强险有主要责任人依法承担所有的财产损失,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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