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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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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仍需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贷款。 贷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的还款期限应当由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也无法确定的,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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