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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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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展工作;二、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三、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六、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七、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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