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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便利。中小企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并发挥创业指导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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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信息的分析、发布,并加强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二)综合协调、督促本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三)发布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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