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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广告户外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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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本市建立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并经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规范审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关管理信息,促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有关公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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