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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故意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2、受害人在被非法拘禁过程中死亡;3、行为人的非法拘禁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4、行为人对受害人死亡...
有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一)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二)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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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以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有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一)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二)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 (三)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故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2、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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