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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               &nbs...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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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 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房产的征收补偿不完全一样。停产停业损失造成的损失相对来说比较客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征收人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而没有必要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租金、搬迁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实际损失、生产经营预期利润损失等。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证明为基础,确认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收益。一般而言,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五种: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2、根据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按房屋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根据经营效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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