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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上诉状如何处理,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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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 第三人。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充实了上诉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条文中的“在对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没有新情况、新意见时,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修改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完善了法院在上诉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上诉审的处理对象上增加了裁定;对原《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发回重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新的民诉讼法对于上诉状的内容也做了一些调整。
2015年5月1日施行登记立案之后,为什么我来法院立民事案件,立案法官还要审查起诉状,询问被告信息呢?不是应该直接登记立案么?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以登记立案并不是无条件立案,立案法官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所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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