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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在起诉书中直接列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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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 (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 (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4)无权撤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简单的可描述为对正在诉讼中的案件的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根据有无独立请求权可分为两种类型;对于
将第三人错列为被告可以追加被告,将被告错列为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讼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组织。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在一项处罚决定中对多人进行处罚,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二、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案件中,对被处罚人或被侵权人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裁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一方不服起诉行政机关,涉及另一方利害关系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比如甲、乙就某专利权和归属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决定将专利权授予甲所有,乙不服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甲不参加原、被告任何一方,所以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个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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