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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一般要提交以下几种证据: 1、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簿等。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涉及,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 ...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4、证明被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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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而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1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10、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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